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潼侨镇的地价款该怎样收取?
答:经市政府12月4日常务会议讨论,同意从2007年起,延续三年,仍按现行办法处理,即根据市政府1998年文件《关于市潼湖经济管理区建设用地选址和收缴地价款有关事项的复函》(惠府办函〔1998〕60号)相关规定:“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(划拨)、转让、出租及土地改变用途等应收的地价款、土地收益等,统一由该区收取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