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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各镇办及开发区有部分已成使用的工业厂房,现至今仍为办理国土证的,现在该怎样处理?

答:针对已建成使用的工业厂房,现申请办理国土证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:

1、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(利用)字[2004]9号文规定,凡是符合六个标准的,由各县(区)登记造册,市国土资源局统计汇总后列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,经省国土厅同意后,明年可以开始办理完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手续的工作,以协议方式出让,不再挂牌,地价款按协议出让最低价124/平方米(114/平方米)收取,“熟地”按照182/平方米(172/平方米)收取,有关费用的结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;

2、已经为国有储备建设用地的土地(即有统征地批文)已建成工业厂房的,经过处罚后,可以直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,地价款按照上述办法处理。

二、统征土地管理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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